交易條款與消費者權益揭露
本頁面依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及行政院公告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揭露本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資訊、交易條件及消費者依法享有之權利。本頁面之記載為「儲存空間使用條款」之一部分;如有牴觸,以對消費者較有利者為準。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 企業經營者名稱 | 日本良然空間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 | 浦川浩貴 |
| 統一編號 | 93598947 |
| 營業所所在地 | 104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50號十樓 |
| 客服電話 | 02-6627-0007 週一至週五 9:00〜18:00 |
| 電子郵件 | info@spalab.com.tw |
二、服務內容、價格及費用
| 服務內容 | 租賃式儲物空間(迷你倉)之出租,及與其相關之附隨服務。 |
|---|---|
| 服務價格 | 請參閱各物件頁面之費用欄位。各物件與方案之價格皆有所不同。 |
| 幣別 | 本網站所示及報價之金額均為新台幣(元),並為含稅金額。 |
| 稅金 | 各頁面所示金額均為含稅金額。 |
| 運費 | 本服務不收取運費。如另行申請搬運或配送服務,其費用依該服務提供者之報價另計。 |
| 其他費用 | 包含退租手續費、續約費、事務手續費、開鎖費用、補發收據手續費等。各項費用之金額於申請頁面之「帳單明細」及「儲存空間使用條款」中載明。 |
三、契約之成立
- 消費者於本網站送出申請後,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寄送受理通知。該通知僅表示本公司已收到申請,尚不構成契約之成立。
- 本公司完成審核後,以電子郵件向消費者發送承諾之通知時,契約始為成立。本公司並將於契約成立後通知房間密碼及進出方式。
- 於前項承諾通知發送前,如有物件已出租、審核未通過、消費者所填資料不正確或其他正當事由,本公司得不予承諾,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消費者。
- 本公司之通知信件均由 spalab.com.tw 網域寄送。請於申請前將該網域設定為可接收來信,並確認垃圾郵件匣。
四、契約審閱期間
- 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本公司於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提供合理審閱期間。
- 本公司於申請頁面提供「儲存空間使用條款」、注意事項及帳單明細之全文,供消費者於勾選同意前完整審閱,並得隨時複製、列印或另行索取。消費者得於送出申請前隨時中止申請流程。
- 本公司提供之契約審閱期間為 3 日以上。消費者如需更長之審閱期間,得逕向第一項所載之客服窗口提出。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 付款方式 | 銀行匯款、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AMEX) |
|---|---|
| 付款期限 | 申請完成後 2 日內完成付款。 |
| 銷售期間與數量限制 | 請參閱各物件頁面所載之銷售期間及可申請數量限制。 |
六、服務之提供
除相關頁面另有特別說明外,本公司於確認消費者完成付款後提供服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方式、房間密碼及進出方式。以銀行匯款付款者,確認入帳可能需要數個營業日。
七、消費者之解除權(七日猶豫期間)
- 本服務屬消保法所稱之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消費者行使前項解除權時,應於解除契約前將儲物空間內之物品全部搬離,並將該空間回復原狀。
- 本公司應於收到消費者解除契約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價金。
- 如本服務之一部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不適用前項解除權(例如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本公司將於消費者送出申請前個別以顯著方式告知;未經告知者,該部分仍適用七日猶豫期間。
- 本項權利為消保法所賦予,本公司之任何約定不得預先拋棄或限制之。本頁面及「儲存空間使用條款」中之其他約定,均不影響消費者依本項所享有之解除權。
八、猶豫期間屆滿後之終止、退租及退款
- 前條之七日猶豫期間屆滿後,消費者得依「儲存空間使用條款」所定方式申請終止契約或退租。
- 契約成立前撤回申請者,消費者得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本公司撤回,本公司不收取費用。
- 契約成立且七日猶豫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者,依契約所定之最低使用期間,消費者仍應支付契約所定之費用;已支付之初期費用不予退還。
- 於月份中途終止契約者,依契約內容收取 1 至 3 個月之費用。
- 提出終止契約申請後,消費者應於終止月之最後一日前將儲物空間內之物品全部搬離。逾期未搬離者,本公司仍將收取使用費用。
- 本條各項均不影響消費者依前條所享有之七日猶豫期間解除權,及依民法、消保法所享有之其他權利。
九、廣告責任
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本公司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
十、個人資料之保護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 隱私權政策。
十一、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消費者就本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請先向本公司第一項所載之客服窗口,或 線上表單 提出申訴。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收到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
- 消費者亦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得依同法第44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經前述程序仍未能解決者,消費者得依消保法規定提起消費訴訟。
十二、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頁面及本服務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服務所生之消費爭議涉訟時,消費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及消保法之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本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之管轄。
最後修訂日期:2026 年 7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