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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款與消費者權益揭露

本頁面依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及行政院公告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揭露本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資訊、交易條件及消費者依法享有之權利。本頁面之記載為「儲存空間使用條款」之一部分;如有牴觸,以對消費者較有利者為準。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名稱日本良然空間有限公司
代表人浦川浩貴
統一編號93598947
營業所所在地104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50號十樓
客服電話02-6627-0007
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電子郵件info@spalab.com.tw

二、服務內容、價格及費用

服務內容租賃式儲物空間(迷你倉)之出租,及與其相關之附隨服務。
服務價格請參閱各物件頁面之費用欄位。各物件與方案之價格皆有所不同。
幣別 本網站所示及報價之金額均為新台幣(元),並為含稅金額。
稅金各頁面所示金額均為含稅金額。
運費 本服務不收取運費。如另行申請搬運或配送服務,其費用依該服務提供者之報價另計。
其他費用 包含退租手續費、續約費、事務手續費、開鎖費用、補發收據手續費等。各項費用之金額於申請頁面之「帳單明細」及「儲存空間使用條款」中載明。

三、契約之成立

  1. 消費者於本網站送出申請後,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寄送受理通知。該通知僅表示本公司已收到申請,尚不構成契約之成立。
  2. 本公司完成審核後,以電子郵件向消費者發送承諾之通知時,契約始為成立。本公司並將於契約成立後通知房間密碼及進出方式。
  3. 於前項承諾通知發送前,如有物件已出租、審核未通過、消費者所填資料不正確或其他正當事由,本公司得不予承諾,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消費者。
  4. 本公司之通知信件均由 spalab.com.tw 網域寄送。請於申請前將該網域設定為可接收來信,並確認垃圾郵件匣。

四、契約審閱期間

  1. 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本公司於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提供合理審閱期間。
  2. 本公司於申請頁面提供「儲存空間使用條款」、注意事項及帳單明細之全文,供消費者於勾選同意前完整審閱,並得隨時複製、列印或另行索取。消費者得於送出申請前隨時中止申請流程。
  3. 本公司提供之契約審閱期間為 3 日以上。消費者如需更長之審閱期間,得逕向第一項所載之客服窗口提出。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付款方式銀行匯款、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AMEX)
付款期限申請完成後 2 日內完成付款。
銷售期間與數量限制請參閱各物件頁面所載之銷售期間及可申請數量限制。

六、服務之提供

除相關頁面另有特別說明外,本公司於確認消費者完成付款後提供服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方式、房間密碼及進出方式。以銀行匯款付款者,確認入帳可能需要數個營業日。

七、消費者之解除權(七日猶豫期間)

  1. 本服務屬消保法所稱之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 消費者行使前項解除權時,應於解除契約前將儲物空間內之物品全部搬離,並將該空間回復原狀。
  3. 本公司應於收到消費者解除契約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價金。
  4. 如本服務之一部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不適用前項解除權(例如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本公司將於消費者送出申請前個別以顯著方式告知;未經告知者,該部分仍適用七日猶豫期間。
  5. 本項權利為消保法所賦予,本公司之任何約定不得預先拋棄或限制之。本頁面及「儲存空間使用條款」中之其他約定,均不影響消費者依本項所享有之解除權。

八、猶豫期間屆滿後之終止、退租及退款

  1. 前條之七日猶豫期間屆滿後,消費者得依「儲存空間使用條款」所定方式申請終止契約或退租。
  2. 契約成立前撤回申請者,消費者得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本公司撤回,本公司不收取費用。
  3. 契約成立且七日猶豫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者,依契約所定之最低使用期間,消費者仍應支付契約所定之費用;已支付之初期費用不予退還。
  4. 於月份中途終止契約者,依契約內容收取 1 至 3 個月之費用。
  5. 提出終止契約申請後,消費者應於終止月之最後一日前將儲物空間內之物品全部搬離。逾期未搬離者,本公司仍將收取使用費用。
  6. 本條各項均不影響消費者依前條所享有之七日猶豫期間解除權,及依民法、消保法所享有之其他權利。

九、廣告責任

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本公司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

十、個人資料之保護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 隱私權政策

十一、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1. 消費者就本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請先向本公司第一項所載之客服窗口,或 線上表單 提出申訴。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收到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
  2. 消費者亦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3.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得依同法第44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 經前述程序仍未能解決者,消費者得依消保法規定提起消費訴訟。

十二、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頁面及本服務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服務所生之消費爭議涉訟時,消費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及消保法之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本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之管轄。

最後修訂日期:2026 年 7 月 27 日